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29民初3473号
原告河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田双,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玉田县。
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做出(2016)民初3473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平普光道支行的存款5万元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平普光道支行的存款5万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春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