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427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29年4月22日出生,住雷集镇。
被执行人:玉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谷新族,男,汉族,夏津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玉田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谷新族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夏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华杰
审判员 尹奎祖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