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29民初3473号 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玉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保全费520元,共计973元,由原告河北唐玉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