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和与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9民初103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号。 被告:***界维(上海)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路1055号305室及4楼夹层。 第三人:北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 原告**和与被告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维(上海)国际影城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沪0109民初103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6,766.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和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和撤诉结案,**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6,766.7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灿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蔡覙静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