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36号
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7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284.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284.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