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36号 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7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0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284.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284.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臧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