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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民初字第4465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眉,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农民。(特别授权)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