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宝业城市绿苑8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系法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完全合法,理应受到法律保护。2.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由于本案的上诉人系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认为该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移送。被上诉人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作书面答辩。原审被告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二审未作书面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被上诉人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本案系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为本案管辖的连结点。被上诉人可依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中择任一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共同被告之一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0号,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依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移送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