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中徽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安徽宏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3民初5291号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某有限公司、安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15元,合计诉讼费1140元,由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