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汇东铝业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金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汇东铝业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金茂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汇东铝业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60元退回上诉人吉林金茂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谷娟
代理审判员于小依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尤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