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泰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泰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82民初2036号
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北二西路6-3号(3-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泰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原市。
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泰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沈阳筑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