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