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4民初273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中,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