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民辖终157号
上诉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精装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包括本案的装饰装饰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