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2781号
申请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