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2781号之一
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皖1124民初27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友霞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