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998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9214333Q。
法定代表人:朱传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0032096008。
负责人:任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善文,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志明,该局行政应诉股负责人。
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滁州市醉翁东路2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3MB1B522837。
负责人:袁立梅,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滁州市南谯区同乐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长  孙春孺
审判员  唐 伟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凌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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