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106民初7808号
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时尚中成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7月29日,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计2036元,由原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娜
书记员 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