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5494号 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渝东新区1幢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112MA5U30M42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116970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案涉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经本院释明,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2.76元,退还原告重庆钰润迪贸易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 赞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