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40631号
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马安村委会赤沃路1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701自编之1**。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7元、保全费4697元,由原告惠州市博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