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

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孟元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国中,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丹丽(WUDANLI),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远销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蒂电梯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氿远销售公司申请再审称:1.上海华蒂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仲达峰介绍华蒂电梯公司中标了新庄街道清溪人家二期工程电梯项目,仲达峰请求氿远销售公司借23.52万元给华蒂电梯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氿远销售公司同意出借,但要求仲达峰归还其在2015年2月16日所借的30万元,用来借给华蒂电梯公司交纳保证金,故仲达峰在2015年6月2日通过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王艳农行卡汇款23.5万元到氿远销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元刚农行卡,由孟元刚提现后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期满后,氿远销售公司为收回借款,要求仲达峰提供了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书、履约保证金结算票据、退履约保证金申请、电梯销售公司情况说明所有原件。华蒂电梯公司没有参与新庄街道清溪人家二期工程电梯项目,也没有交纳履约保证金。2.王艳与仲达峰的会计弓诗雯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二审中王艳的证言系虚假陈述,王艳尾号为5014的农行卡不在其本人控制之下,由仲达峰实际使用,案涉款项并非华蒂电梯公司支付。3.仲达峰通过王艳农行卡汇款23.5万元是归还其在2015年2月以承兑汇票形式借的3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支付人是氿远销售公司。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氿远销售公司要求华蒂电梯公司偿还23.52万元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氿远销售公司自电梯销售公司仲达峰处获得履约保证金结算票据等并不足以证明结算票据所涉23.52万元系其出借给华蒂电梯公司。根据氿远销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元刚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氿远销售公司系受华蒂电梯公司委托代为缴纳23.5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而依据孟元刚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及余额情况,孟元刚代为缴纳的23.52万元中的23.5万元系由华蒂电梯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华蒂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制造公司)职员王艳根据华蒂电梯公司与电梯制造公司的共同管理人吴丹丽的指令汇付孟元刚。据此,二审判决驳回氿远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氿远销售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孟元刚在情况说明中曾称代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款项来源于氿远销售公司汇款,该说法已被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推翻。现氿远销售公司又主张王艳的银行卡实际由仲达峰控制,仲达峰汇款23.5万元系偿还之前借氿远销售公司的30万元,孟元刚收到款后再用来借给华蒂电梯公司交纳保证金,但氿远销售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30万元承兑汇票复印件未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仲达峰借30万元只还23.5万元,该23.5万元又应仲达峰要求出借给华蒂电梯公司、却又不要求华蒂电梯公司出具借款凭证,均与常理相悖。在氿远销售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华蒂电梯公司存在借贷合意、且案涉资金来源于华蒂电梯公司的关联公司电梯制造公司职员王艳的银行卡的情况下,本院对氿远销售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孔 萍
审判员  周 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