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

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0889号之一
原告: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9844811。
法定代表人:孟元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菲菲,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187784XL。
法定代表人:吴丹丽(WUDANL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氿远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氿远公司)与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氿远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氿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氿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元,由氿远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开荣
人民陪审员  钱亚光
人民陪审员  许忠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