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初字第1583号
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17小区43栋5号。
法定代表人:田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西工业开发区惠裕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丹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华蒂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合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焦红梅
人民陪审员 孙爱玲
人民陪审员 杨 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