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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隆康复护理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2774号
原告:上海亿隆康复护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法,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寅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亿隆康复护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隆康复护理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上海亿隆康复护理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