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1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付林,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建筑测试中心站)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与案外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6)豫071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2019)豫07民终3822号民事判决认定,河南建筑测试中心站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S02类2017年第3618号《检测报告》,“因该检测报告的形式及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一审法院决定重新鉴定”。该两份新的证据证明:河南建筑测试中心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其行为不是受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因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作为案件证据。该两份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二、本案主要证据《检测报告》系伪造。《检测报告》存在两个签发日期之间及日期与内容之间自相矛盾的事实。综合纸质报告和真伪查询结果足以证明《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对鉴定人鉴定资格作出说明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伪造的《检测报告》,认定事实并裁定,明显错误。三、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测报告》清晰载明委托人是***,明显与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受一审法院委托的事实不符,河南建筑测试中心站存在过错,已对**和***造成了事实损害。***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四、原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信访《约谈笔录》及《谈话笔录》确认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法院存在责任,鉴定主办人王敏违规,法院对其拟作出处理。一审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均没有自行回避,且一审仅进行了庭前会议及证据交换,没有进入庭审程序,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六、七项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另案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另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行为是一种辅助法律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之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因此,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不得针对证据提起诉讼。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