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与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8022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3895XT。
法定代表人:刘付林。
委托代理人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75710993XH。
法定代表人:袁拓实。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外国语新枫杨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荣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