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与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8711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付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v>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长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