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110号
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恒达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坤,新疆克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玉皇山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97.76元,由原告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