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502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院3号楼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郭启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北京融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刚,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玉皇山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博,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男,该公司职员。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69020元。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69020元。
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