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58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诉讼中,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11月10日,反诉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尚未预交。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淑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