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已故),该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五峰中学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彬,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以(2022)鲁0113执1817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签订的《探伤室建设施工安装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二、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2万元;三、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拆除损失177609.50元;五、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6元,减半收取计7938元,由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查阅、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未查阅,后通过被执行人预留电话,拨打其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告知其上述法律文书内容,其已知晓。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9元,冻结被执行人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因财产数额较少暂未予处置。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2022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彬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10月14日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鲁0113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以下内容:一、追加***、**、**彬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彬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2022)鲁011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送达辅助系统依法向***、**、**彬发出上述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彬已查阅,**、***未查阅,后通过邮寄方式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经查询,***已签收,**未签收,后到其住所地进行直接送达,送达成功。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彬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40元、**银行存款788元、**彬银行存款717元,查询到***名下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大学路××号*****44号楼2-203房产一处,已查封,因该房产在其他债权人处有抵押,故暂未处置。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9元、***银行存款7040元、**银行存款788元、**彬银行存款717元,扣缴执行费14785元,剩余款8389元(含案件受理费7938元,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退费)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02万元及利息、工程拆除损失177609.50元、鉴定费33000元、案件受理费793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8389元(含案件受理费7938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山东合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彬未履行。执行费14785元已扣缴完毕。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杨 军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