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院3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民终22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2022)鲁0113执1578号立案执行。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鲁01民终22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货款本金8633040元及暂计至2022年1月28日的利息1058142元;嗣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期间如有履行,应扣除履行部分的数额),按照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上述款项分期支付: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10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本金3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3633040元及依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利息;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扣除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上诉人的逾期交货违约金55629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账户16021557190********,开户行工行长清支行第一分理处,户名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二、如果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义务,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以下总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货款本金8633040元及暂计至2022年1月28日的利息1058142元,嗣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应付未付的本金数额为基数(期间如有履行,应扣除履行部分的数额),按照本协议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上述数额扣除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逾期交货违约金55629元;三、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0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53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535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因上述费用由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预交,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再申请退费,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50000元,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与第一笔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被上诉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1106元,减半收取为15553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41元,减半后收取为85821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被执行人虽已申报财产,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均表示暂无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未缴纳。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