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18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院3号楼3层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