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同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56街坊第三业主委员会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0执3300号
0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56街坊第三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主任。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沪0110民初5827号上海同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殷行356街坊第三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116,416.8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0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