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龙军模具加工厂,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茶东段3号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7846989C。
法定代表人:黄永杰。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东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248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龙军模具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9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9543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管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并依法扣划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存款30896.4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在(2020)粤0113执10373号案中拖欠工人工资,故已从上述款项中转移27851元至该案,用于支付工资欠款。余款3045.40元转为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欠款系列案的执行费。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有应收账款,但因未能开具发票,故该局暂未能协助支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