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151号
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桥山村草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81379555。
法定代表人:苏炽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友鹏,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友婷,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东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2489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梁柱),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51784.78元,并自2016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利息为116572.81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8060.32元,违约金以1051784.7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1日;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起,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开始向原告购买货物。因被告百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7月22日向被告百匠公司送达对账单,经双方对账,被告百匠公司累计尚欠原告货款1051784.78元。2015年7月25日,原告(甲方、供方)与被告百匠公司(乙方、需方)、被告***(丙方、担保人)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根据双方对账结果截止2015年6月11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合计1051784.78元,甲乙双方对该金额的货款予以确认,并同意乙方分四期支付完所欠甲方上述确认的货款,具体为1、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5178.48元(货款总金额10%);2、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210356.96元(货款总金额20%);3、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315535.43元(货款总金额30%);4、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420713.91元(货款总金额40%).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甲方款,除按照银行利息计算所延误日期的利息并按照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认可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货款,并承诺为乙方所欠甲方上述全部货款、违约利息及违约罚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履行期届满起两年。上述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百匠公司拖欠货款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特具文起诉,望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无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结合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开庭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起,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开始向原告购买货物,因被告百匠公司未按时付清货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2日向被告百匠公司送达对账单,经被告百匠公司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51784.78元。2015年7月25日,原告(甲方、供方)与被告百匠公司(乙方、需方)、被告***(丙方、担保人)签订《货款支付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6月11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合计1051784.78元,甲方并同意乙方分四期支付完所欠甲方上述货款,具体为1、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5178.48元;2、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210356.96元;3、2018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315535.43元;4、2019年6月10日前支付货款420713.91元。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及金额支付甲方款,除按照银行利息计算所延误日期的利息外还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认可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货款,并承诺为乙方所欠甲方上述全部货款、违约利息及违约罚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履行期届满起两年。协议签订后,被告百匠公司未向原告履行第1、2、3期的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百匠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货款支付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百匠公司应当按照《货款支付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百匠公司有三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占总金额60%),延迟履行了协议的主要债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百匠公司立即向其支付总货款1051784.7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既向被告主张利息损失又向被告主张违约金损失,其计算标准已经超过年利率24%,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如此之大,因此本院仅酌情支持被告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因原、被告约定了分期还款,因此违约金的计算同样应当按照每期的金额及每期应付时间来计算。被告***应当对被告百匠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原告并未在两年的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承担2016年6月10日的105178.48元货款的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对该笔货款及其相应违约金或利息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17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5178.48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356.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0356.96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535.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5535.43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0713.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20713.91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8元,由原告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48元,被告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负担1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磊
人民陪审员 吴婉婷
人民陪审员 陈素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