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执60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桥山村草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81379555。
法定代表人:苏炽良,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东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2489-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存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的保证金1523098.7元,因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所有欠款。故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款146120元。
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应收工程款3160157.84元,因未能提供相应的收款发票,故暂未能扣划。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森标
审判员 吴春燕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韵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