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1315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津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83981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茶东村东兴路东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248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萍街一巷**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萍街一巷**号,身份证号码:******************。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津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津正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04740元、利息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一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大量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占有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清河东路傍江西村段**号第一期*幢*座***房的产权份额(因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宜作出处理)以及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粤******、粤******、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号牌为粤******、广州市百匠座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号牌为粤******、粤******、粤******、粤******小型汽车各一辆(因暂未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未能作出处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06执13152号案件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