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与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02民初4685号
原告:***,1958年11月22日出生,男,住淄川区。
被告: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街道办事处般阳社区般阳生活区3-21号东1单元201室。
负责人: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奇,男,该公司主管。
被告: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08号17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原告***与被告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帮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网新帮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用共计1978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网新帮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单位职工,于2016年5月份开始到被告单位信息采集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也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原告退休时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19785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19785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辩称,1.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政府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才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费,但应由国家财政通过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工作不到三年,期间已经每月依法依规为***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对***退休时是否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是民营企业,不应负担应由国家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此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假如由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承担案涉费用,不合情理,且社会影响恶劣。若因***个人或之前单位原因造成***不符合上述费用的领取条件,后果也不应由没有任何过错的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承担,否则会迫使所有用人单位都不敢再录用临近退休人员,从而对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造成不良影响。3.因原告只在被告公司工作两年半,只同意支付19785元的五分之二。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新帮德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独生子女父母,自2016年5月到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于2018年11月从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退休。网新帮德公司系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的设立公司。
***向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川劳人仲案字(2019)第10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主张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费用实际应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其提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证实其为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系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退休职工,符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领取资格,应当由其退休时的工作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10年12月2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规定,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淄博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与社会保险费实行一票征缴。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为:1.退休时为企业职工;2.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3.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4.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参照上述规定,***在网新邦德淄川分公司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足5年,不符合到社保部门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条件,应由企业即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发放,数额按照***退休时淄博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计款19785元。在上述规定中,并无企业无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其支付责任的规定,故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网新帮德公司系网新帮德淄川分公司的设立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网新帮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97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浙江网新帮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司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