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某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湖***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77211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松,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签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承认放弃请求;代为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 申请执行人湖***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03.5元、申请费27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在本次执行未得到受偿。 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及查明的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125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