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1573号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77211G,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松,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浠***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2U4439,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散花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浠***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