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3037号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77211G,住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松,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860385XB,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街道南约社区联和工业区南同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璟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