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5民初19号
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松、***,公司法务。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鹏***23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拓重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00元,由原告湖北鑫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