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南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128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源宾馆)、上诉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周丽萍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