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新4003执保127号
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受理的申请保全人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奎屯锦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详情见财产保全证据、线索登记表)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0元,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 ○ 二 ○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