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03财保277号
申请人:**,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
被申请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消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毅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