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2083号
原告: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西二巷181号中盛名都小区2号楼底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忠,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分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