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消防支队一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996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案件执行中,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密的住所地,未找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具体负责人。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及微信账户,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暂时无法执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新疆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