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10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扬,武进区雪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征,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4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已按一审判决向被上诉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常州市豪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德升
审 判 员 王昊东
审 判 员 董 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