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7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货款248611.6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向其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持有股票证券、未登记车辆、无收益类保险。通过线下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了办公厂房,经调查,该处办公厂房均已抵押给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债权一亿元人民币,且该处办公厂房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首次查封。另查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令本院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清算)审查。
因上述办公厂房均已抵押且担保债权数额巨大并被其他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案已无查封必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实际停止营业,涉及诉讼执行案件数十起,对外债务达数千万元,其总公司现正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重整。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通过当面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确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