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3447号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剑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江苏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1号2楼。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向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佣金协议,约定被告确认将安徽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30万吨/年燃料乙醇搬迁改造项目12台20**立方米/小时冷却塔及XX环XX层沙旁滤系统供货安装等产品使原告中标,被告帮助原告与XX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务佣金40万元,原告需提前向被告支付10万元意向保证金,若被告未促成原告和XX公司签订合同,被告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保证金。2020年9月10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账户转款10万元。后由于被告并未促成原告和XX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协议约定,被告需将10万元保证金退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返还该笔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佣金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出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20年9月7日,就XX公司30万吨/年燃料乙醇搬迁改造项目12台20**立方米/小时冷却塔及XX环XX层沙旁滤系统供货安装等事宜,原被告签订项目佣金协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被告帮助原告与XX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务佣金40万元。原告需提前向被告支付10万元意向保证金,若被告未能促成原告和XX公司签订合同,被告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意向保证金。2020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
原告向某陈述,其同年9月29日得知被告未能促成原告与XX公司签订合同,遂向被告催要上述保证金,但被告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予返还,遂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中介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未能完成中介合同约定促成交易事项,故应按约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返还该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双方就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未作明确约定,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得知被告无法完成案涉合同约定事项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故被告应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告返还案涉保证金,逾期利息应从2020年9月29日起算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其自身答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并偿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上海惠多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诗婕
书 记 员  唐诗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