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执1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7060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琵琶墩泰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苏0404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项9586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22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元,由被告***负担235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交通银行6222××××0452等)、网络支付账户等(2023年6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汽车(豫H8××**,注册时间2015年1月21日;豫HU××**,注册时间2015年7月27日),因上述车辆在外地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要求暂不予处置上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9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沁阳市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0416.38元。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豫HU××**、豫H8××**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404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淼
审判员 包 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丹